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

20005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民间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家争鸣”、 “洋为中用”的方针,积极开展对外国经济学说的研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服务。在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外国经济学说的研究,联系中国实际,吸收其有价值的成份,批判其错误观点。

(二)举办学术讲座、开展学术讨论、出版学术论著、交流教学和科学研究经验、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和举办培训班,培养发现人才等。

(三)组织和推动有关外国经济学说教材、专著、工具书等的编写、翻译和出版。

(四)促进各地方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或支持本会的活动和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调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定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内设组织、学术、财务、资料组,分别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外国经济学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会议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视具体情况设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具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5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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